上海工程款合同纠纷律师

-张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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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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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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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违约我们该如何处理 签订工程合同注意事项,哪些情形可解除工程合同

添加时间:2023年10月12日 来源: 上海工程款合同纠纷律师 浏览:366
[导读]:   张健律师,上海工程款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执业经验丰富,责任心强,能够熟练运用法律知识和诉讼技巧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多年执业经验的积累,法学理论知识不断强制,案件处理各项技巧不断提升,把委托人的事当做自己的事

  张健,上海工程款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执业经验丰富,责任心强,能够熟练运用法律知识和诉讼技巧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多年执业经验的积累,法学理论知识不断强制,案件处理各项技巧不断提升,把委托人的事当做自己的事,把自己的专业素养运用到案件代理过程中实现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工程合同违约我们该如何处理

一般来说有以下几种解决方式:

一是双方协商调解解决,找到当事人以协商的方式达成和解协议,这是最佳解决办法二是非官方第三协调解决,邀请当事人双方都认可和有一定影响对方的人从中调解;

三是合同仲裁;请求合同管理部门仲裁纠纷解决,如是劳动仲裁则找到劳动局,如是商业纠纷仲裁则找到市场管理监督部门等。

四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

工程合同的违约:

一、工期延误违约的认定处理

如工程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竣工,发包方会要求承包方承担工期违约,承包方会要求发包方赔偿其停工、窝工损失。

审判实践中遇到的主要问题是:承包方因发包方在施工过程中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或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技术资料而主张工期顺延权,即其针对发包方的先履行抗辩权能否得到支持依照《合同法》第283条的规定,承包人可以顺延工期,即享有工期顺延权。

对于发包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技术资料,承包方未按合同约定办理工期顺延签证,承包方在诉讼中主张工期顺延权的,因发包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所用原材料、设备、场地、技术资料,承包方就无法进行施工,必然导致工期延误,此情况下应支持承包方的工期顺延权请求。

二、工程质量违约的违约

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或者对导致工程质量出现问题的原因及双方大小有争议的,如果不能依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予以认定,则应委托有相应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是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依据《合同法》第281条的规定,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改建的,依据《司法解释》第11条的规定,发包人可以根据工程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相应减少支付工程价款。

是因发包人提供的原材料质量不合格,或提供的设备、技术资料等不符合合同约定,从而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或质量缺陷的,则依据《司法解释》第12条规定的精神,该工程质量应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此为由拒付或少付工程款。同时,发包人因其过错造成承包人停工、窝工等损失的,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承包人对导致质量问题有过错的,也要承担相应的过错。

是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竣工验收的工程,承包人仍应依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保修义务和。对于合同无效,但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承包人也要依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义务和。

三、支付违约金

一方违约时,可能需要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违约。如果双方对违约金有约定的,适用约定的违约金。但是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签订工程合同注意事项,哪些情形可解除工程合同

签订工程合同注意事项,哪些情形可解除工程合同

签订工程合同注意事项

1、对方如是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加盖其单位的公章。或者对方的经办人应提供加盖了其单位公章的签约授权委托书。

注意:a、对方的授权委托书应该由我方保存,以便在发生纠纷时作为证据。b、如果对方是加盖分公司、部门的印章或者是部门经理、业务人员等都需要明确的授权委托书。

2、加盖的公章应清晰可辨。

3、合同文本经过修改的,应由双方在修改过的地方盖章确认。

4、争取取得对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合同文本一般都为多页打印,双方应在合同上加盖骑缝章,以免出现合同文本被部分替换的争议。

6、合同中的签字最好使用蓝黑钢笔水书写,这样能够明显区分原件及复印件。

可解除工程合同的情形

一、发包人可请求解除合同的情形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在发包人提出的合理期限内,承包人拒绝修复的;

工程主体结构验收或者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且承包人拒绝修复或者无法修复的;

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未完工,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承包人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再继续施工的;

建设工程竣工前,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项目的。

二、承包人解除合同的情形

发包人未按期支付工程款造成违约,且符合承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条件;

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不履行约定的其他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的。

发包人有上列情形且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发包人仍未加履行的,承包人可解除合同。

三、主张解除合同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行使解除权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未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限内行使解除权的,该权利消灭;

没有法定或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经对方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算条款的效力;

合同解除后,还应当履行通知、协助、移交、保密等后契约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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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来源:上海工程款合同纠纷律师
  • 作者:张健[上海-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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